失信将被联合惩戒! 房地产企业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今日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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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河北省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据悉,该暂行办法中,将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违规失信行为进行列举,对涉嫌严重失信行为的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

并将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失信企业,推送至“信用河北”信息平台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信用平台。

同时,失信房地产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限制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限制其参加政府投资及主导物业的物业服务投标;取消参加住房呈现建设系统评先评优资格。

以下为房地产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失信行为:

房地产企业:

1.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者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受到行政处罚的;

2.未按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违规出售配建保障性住房,受到行政处罚的;

3.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4.同一项目近12个月因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累计受到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1)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开发销售商品房的;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3)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5.对建筑施工扬尘管控不力,同一项目12个月内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6.无正当理由,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逾期不改正,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7.不按有关规定执行房屋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制度,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8.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严重违法违规,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重大负面舆情或群体性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9.被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通报后,逾期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10.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物业服务企业:

1.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经相关部门协调,仍拒不退出或不移交相关资料,受到行政处罚的;

3.挪用、骗取、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受到行政处罚的;

4.近12个月因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累计受到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

(1)擅自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2)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3)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或者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或者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5.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6.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决或者各级物业及其他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或者被各级物业及其他主管部门通报后逾期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7.因民事纠纷擅自采取强制措施给业主断水、断电或限制业主出入、乘坐电梯,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协调后仍不改正,被主管部门通报的;

8.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未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同意,擅自退出管理项目,造成项目管理混乱,被主管部门通报的;

9.不履行法定责任或合同义务,严重损害业主或使用人权益,引发重大负面舆情或群体性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10.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房地产经纪机构:

1.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或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受到行政处罚的;

3.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受到行政处罚的;

4.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12个月内累计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3次以上的;

5.不按有关规定执行房屋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制度,拒不整改,被主管部门通报的;

6.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7.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贷)住房公积金或规避限贷,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8.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买卖、租赁当事人,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9.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重大负面舆情或群体性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10.被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处理或者通报后,逾期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安徽启动房企信用“红黑名单”制,失信将严格惩戒

明润置地,一家臭名远扬的中介,真不知道这家中介是咋让它注册的。

这家中介很黑,千万不要去,交押金之前啥都说好,交完押金之后就啥都不认了,故意欺瞒客户(中关村附近中成大厦5楼的某间房,交押金之前他们说是民用水电,后来我们找到大厦物业了解了整栋楼都是商用水电,找他们退押金,结果他们不仅不退,还扬言要打人),他们的主管还说业务员说的不代表公司,业务员承诺的让我们找业务员去,我们在他们公司外面商量,那个主管还说我们要是敢进他们公司就找人打我们,就是一群东北流氓。

这个中介很奇葩的是,每个月还要受神马卫生费,一个月60,一年720,签合同是一次缴清,真是想钱想疯了。

安徽省近日发布新规,在全省实施启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对有严重失信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房企,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失信“黑名单”,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记者从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安徽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新规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近三年内未发生失信行为且有守信行为信息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本地区房地产开发市场主体“红名单”,并给予其相应奖励,比如评先评优、加大优惠政策支持;对于有严重失信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则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失信“黑名单”,采取严格惩戒措施,比如限制房地产开发项目投标、限制参与政府采购等。

根据新规,对一般失信行为情节轻微,信息公开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在信息有效期限届满前停止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失信记录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记录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异议申请,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确属有误的,应当删除失信记录;确属无误的,应维持原结果。新规从今年8月开始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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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铭辉电子科技公司 2026年03月03日

    我是久冷局的签约作者“铭辉电子科技公司”

  • 铭辉电子科技公司
    铭辉电子科技公司 2026年03月03日

    本文概览:近期网上关于“失信将被联合惩戒! 房地产企业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今日上线”这个话题很是火热,主编也是针对失信将被联合惩戒! 房地产企业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今日上线寻找了一些与之...

  • 铭辉电子科技公司
    用户030304 2026年03月03日

    文章不错《失信将被联合惩戒! 房地产企业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今日上线》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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